赠与公证合同的撤销问题
桐乡法律咨询
2025-04-25
赠与公证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公证机构,依法以一定程序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。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公证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、误导等不正当行为,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。此外,如果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,也可以申请撤销。在撤销赠与公证合同时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应予撤销。撤销后的赠与无效,双方应返还原物,若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四条:因欺诈、胁迫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。当事人以合并运算方式订立合同时,可能存在重大误解,可以请求撤销合同。第五百十五条:当事人对公证合同可以申请撤销,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第五百十六条: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,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原物,若有损坏或无法返还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得不当利益的,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对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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